神的作為本是要拯救世人,但若有人堅持自己是無罪的,就好像認為耶穌基督的救贖是多此一舉,所以喜樂的「與神相交」就是認罪悔改。
約翰書信–約翰一書(四)
出處:好消息 主講人:劉老師
使徒約翰提醒我們,不在光明中行的三種異端的罪性。讀到這裡,讓我們一起來省察自己,在我們的生命中是否還有一些隱藏的罪,阻擋我們來到神的面前呢?我們若稱自己為光明之子,怎麼能繼續行在黑暗中呢?既然神已因基督的死而赦免了我們的罪,為何我們還要認罪呢?繼續研讀同樣是《約翰壹書》一章5節至二章2節,我們再來聽聽劉老師的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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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上音頻補充
以下文字非視頻內容,僅做粗略分享:
因為神是光,在祂面前不能隱藏任何東西,若我們仍有任何東西向神隱藏,我們要向神敞開,好讓我們能與神相交;我們也需要對付我們的罪,在神面前承認我們的罪,承認我們的軟弱,神是信實公義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。神賜下獨生愛子耶穌基督給我們,為要塗抹我們的罪,「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」(羅三23)。我們再來看這段經文:
約翰壹書一章 5-10
5.神就是光,在他毫無黑暗。這是我們從主所聽見、報給你們的信息。
6.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,卻仍在黑暗裡行,就是說謊話,不行真理了。
7.我們若在光明中行,如同神在光明中,就彼此相交,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。
8.我們若說自己無罪,便是自欺,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。
9.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。
10.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,便是以神為說謊的,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。
約翰壹書二章 1-2
1.我小子們哪,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,是要叫你們不犯罪。若有人犯罪,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,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。
2.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,不是單為我們的罪,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。
「我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,使你們(有古卷作:我們)的喜樂充足。」(約壹一4),這句話成為《約翰壹書》的寫作目的之一,使徒約翰希望每一位讀這封信的人都能喜樂。然而這喜樂從何而來?當然就是我們要「在光明中行」(約一7),並且「與神相交」(約壹一6)。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,就是否定耶穌的救贖,這就變得好像是神說謊一般。神的作為本是要拯救世人,但若有人堅持自己是無罪的,就好像認為耶穌基督的救贖是多此一舉,所以喜樂的「與神相交」就是認罪悔改。我們按影片經文進度,另略做以下分述:
一. 喜樂來自行在光中(約壹一5-7)
「神是光」(約壹一5),我們若行在光中,就是「與神相交」(約壹一6)。然而甚麼是在黑暗裡行呢?就是心存不想讓別人知道的事。好比古雲「為人不做虧心事,半夜敲門心不驚」 摘自《 增廣賢文·上集》,如果我們有些事是不想讓人知道的,就是行在黑暗裡。這樣不但無法與神相交,也無法與人相交。當然,我們不是每件事都要跟人說,事實別人也不一定想聽,但別人若想知道某些事時,我們能夠坦蕩蕩的說出來,就會很喜樂。因為這表示你是個光明磊落的人。當我們在神和人面前是光明的,就是與神相交。這一點雖是知易行難,但使徒約翰仍希望鼓勵大家走這條正確的路。
生命中有些事不想讓人知道,這就是人犯罪後的光景。舉例再婚姻問題的其中一樣痛苦,正是有時候作太太的會對丈夫的事追問到底,但作丈夫的卻不想讓對方知道,這樣雙方都會感到痛苦。夫妻兩人若能夠同樣對彼此敞開,就會覺得很自在,進而理解對方。否則夫妻兩人會彼此猜忌,卻又不敢觸碰真實原因,這就是在黑暗裡,不敢行在光中。所以人能夠喜樂,是因為能行在光中。當我們每件事都能夠坦然讓人知道,在神面前是自在的時候,我們就能夠喜樂。
二.喜樂來自認罪悔改(約壹一8-9)
「我們若說自己無罪,便是自欺,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。」(約壹一8)
人怎會無罪呢?這讓我們學習到,不要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辯護。別人說犯罪行為怎樣,即便言語刺耳就忍耐聽進去,盡力改善悔意。事實,我們若為自己辯護,對方也會感到不舒服,甚至不饒恕。然而當我們學習接受,盡力改進,思想對方為何會有這樣的看法時,彼此的關係就會從接納到和諧。所以我們不要說自己無罪,若覺得有問題,只要認罪就可以了,這是很簡單的事,因為神在聖經中已應許「必要赦免」(約壹一9)。其實神從來沒有創造一個完美、不會做錯事的人,上帝更期待人能成為一個肯認罪悔改的人,只要肯認罪就合祂的心意。如果以前曾不斷重複承認同樣的罪,主要是沒有悔改,因為認罪以後,內疚感沒有消失,其實是認罪卻沒有交託。事實當我們認罪,神已經原諒我們,與神之間的問題已經解決了,因此內疚感(自我控告或內在誓言)是不屬神的。聖經既然已應許神必要赦免,我們就要相信這句說話。至於若與人的關係出現問題,除了求對方饒恕外,若有需要為對方彌補損失,我們也要付上應有的代價,這樣關係才能美好。
三.喜樂來自耶穌基督(約壹一10~二2)
「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,不是單為我們的罪,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。」(約壹二2)
「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」(約壹二1),是我們的辯護人,我們就好像是站在天上法庭中的被告,面對著公義的審判官,也就是父神。自始至終,我們的控告者撒但非常高興「我們是有罪的」!我們承認我們的罪!我們明白自己的懲罰!但是,我們的辯護人走上審判台要求赦免。當祂靠近法官時,祂只是簡單地說:「父啊,這個人是屬於我的。我為他付過了贖價「挽回祭」。耶穌基督不但是「挽回祭」,也是獻上「挽回祭」的祭司,祂如今仍是「挽回祭hilasmos」,因為祂一次獻上的祭永遠有效(來十10),足以挽回「普天下人的罪」(約壹二2),憑信心接受的人都可以享用其功效(約三16;羅三25)。我們不但在得救時靠基督作「挽回祭」,得以與神和好,並且在得救之後,繼續靠基督作「挽回祭」,得以維持「與神相交」(約壹一6),滿有盼望的喜樂。
「我們若在光明中行」(約壹一7),就要承認自己信主前後都會不斷地犯罪。人只有活在聖靈裡的時候,才能過著勝過罪的生活;但活在肉身裡的人,沒有一個能隨時隨地都活在聖靈裡。因此,只有誠實地認罪,才能維持我們「與神相交」,因為「若有人犯罪,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,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」(約壹二1)。求主幫助我們能與人彼此相交,常作見證;幫助我們作光明磊落的人,常常行在光中;幫助我們作個願意向神認罪,向人道歉的人,使我們的喜樂充足,與神、與人建立美好和諧的關係。阿們!以馬內利
阿們,感謝主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