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誡的前四條,是要我們盡心盡性盡意來愛神,後六條就是要愛鄰舍如同愛自己。神不但要建立公平公義的社會,也要建立仁愛和恩慈的社會。
申命記 (三十) 第七、第八誡闡釋 .上
出處:好消息TV 主講人:賴老師
透過神所頒布的誡命律法,越能看見神如何將百姓帶入祂的心腸。律法並非一些外在的規條,而是建立關係的一種方式。倘若失去了對神、對人的愛,律法反而變成高度規範的生活,使人戰戰兢兢,同時也容易指責他人的不是。我們繼續要學習有關第七誡「不可姦淫」這條誡命的處境性應用;以及第八誡「不可偷盜」,所對付的是一切對人、對神的「偷盜」。繼續按影片主題《申命記》廿二章13–30節及廿三章1-8節,我們來聽賴老師怎麼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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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文字非視頻內容,僅做粗略分享:
神為甚麼將性犯罪的事也列在律法之中(參申五18)?關於性行為方面的囑咐,對於兩三百萬在曠野行走四十年的以色列人來說,極為重要。在進入應許之地定居下來,成為一個民族的時候,這律法對他們也同樣的重要。保羅認為信徒在性這方面有嚴厲的法規,是極為重要的,因為這方面的罪行有敗壞且毀滅教會的力量(參西三5-8)。按影片研讀進度先來看《申命記》廿二章13–30節經文,請看如下:
申命記 廿二章13–30
13.人若娶妻,與他同房之後恨惡他,
14.信口說他,將醜名加在他身上,說:我娶了這女子,與他同房,見他沒有貞潔的憑據;
15.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,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。
16.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: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,他恨惡他,
17.信口說他,說: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;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。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。
18.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,懲罰他,
19.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,給女子的父親,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。女子仍作他的妻,終身不可休他。
20.但這事若是真的,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,
21.就要將女子帶到他父家的門口,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他打死;因為他在父家行了淫亂,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22.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,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
23.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,有人在城裡遇見他,與他行淫,
24.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,用石頭打死─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;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25.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,強與他行淫,只要將那男子治死。
26.但不可辦女子;他本沒有該死的罪,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,將他殺了一樣。
27.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,女子喊叫,並無人救他。
28.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,抓住他,與他行淫,被人看見,
29.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;因他玷污了這女子,就要娶他為妻,終身不可休他。
30.人不可娶繼母為妻;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。
第七誡「不可姦淫」禁止對婚姻不忠誠,因為神所安排的婚姻是夫妻「二人成為一體」(參創二24),並以此象徵教會與基督的聯合(參弗五31-32 )。婚姻被神用來表示神與以色列民的關係(參何二19;耶三十一32;結十六8),也用來表明基督與教會的聯合(參弗五32),不貞潔就破壞了聯合的見證。無論是不貞潔、或誣陷別人不貞潔(申廿二13-21),凡是損害婚姻關係的,都是神所恨惡的。我們略作以下分述:
一.有關貞潔的控告案件之規定(申廿二13-21)
神很看重婚姻,並沒有因為時代的變更而有所改變。聖經從《創世記》到《啟示錄》,一直有關於婚姻神聖的教導。在神眼中,婚姻的貞潔是很重要的。 「貞潔的憑據」(申廿二14),原文指的是童貞,一般認為這是指「初夜的落紅」。其中包括婚前性行為是受禁止的,而婦女的權利亦受保護,既不能任意受不合理的對待,也防止丈夫貪新棄舊“信口說她”(申廿二13)。因此,若丈夫誣陷妻子,他就要面對刑罰。反之,妻子就要被人用石頭打死。
現今時代,人們不再把婚前性行為當一回事,甚至將婚前性行為合理化,使許多年輕人不止遭受身心靈的傷害,也犯罪得罪神。因此,我們要教導年輕一代,使他們明白婚姻貞潔的重要性。
二.各種行淫相關規定(申廿二22-30)
這段經文所描述的都是屬於通姦、苟且、強暴、玷污、亂倫等的行為,則講到要除去淫亂的罪行。而這些行為都是神所厭惡並要剪除的。因此,我們要致力於尊重婚姻的聖潔。神沒有偏待男人女人,他們都要面對審判,今天,我們無論男女,都要保護婚姻的神聖。古代以色列人從「許配丈夫」(申廿二23)到正式過門,還需要一段時間,但付了聘金之後,法律上就算是正式的婚姻關係。因此,無論是正式過門、或「許配丈夫」,都是神所認可的正式婚姻。與有婚姻關係的人行淫,就是破壞婚姻的見證,必須「從以色列中除掉」(申廿二22)。
行淫若發生在「城」(申廿二24),女子有機會求救卻不求救,所以女子在神面前也有罪。行淫若發生在「田野」(申廿二25),沒有人能聽到女子求救的聲音,所以女子在神面前就無罪。神是公義且憐憫的,《申命記》廿二章23–27節分別討論在城中與荒野發生婚外性行為的狀況,依照環境的差異來判定女性是否自願,只處死有犯意的人,憐憫被迫害的人。 「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」(申廿二29),「五十舍客勒」是作為聘禮,大約是當時僱工5年的工資。這裡並不是認可婚前性關係,而是要求男子不可逃避責任,必須「娶她為妻,終身不可休她」(申廿二29)。男子沒有不娶的權力,但女子卻有拒絕的權力(參出廿二16-17)。 「人不可娶繼母為妻」(申廿二30),神不允許人「娶繼母為妻」,也不允許任何亂倫的婚姻關係(參利十八6-18)。 「用衣襟遮蓋」(參得三9;結十六8)代表結婚,「掀開他父親的衣襟」代表侵害父親的婚姻。經文所描述的都是屬於通姦、苟且、強暴、玷污、亂倫等的行為。而這些行為都是神所厭惡並要剪除的。因此,我們要致力於尊重婚姻的聖潔。神沒有偏待男人女人,他們都要面對審判,今天,我們無論男女,都要保護婚姻的神聖。
思想上的神聖、關係上的神聖、真實親密的神聖,神很想帶來婚姻給大地的祝福,很想我們尊重婚姻的神聖,尊重財物的神聖,尊重環境的神聖,尊重神所設立的界線的神聖,使我們能在地上發旺,蒙福得以長久。神要建造一個新人類,在地上成為君尊的祭司、聖潔的國度,成為大地的祝福。接著來看《申命記》廿三章1-8節經文,請看如下:
申命記 廿三章1-8
1.凡外腎受傷的,或被閹割的,不可入耶和華的會。
2.私生子不可入耶和華的會;祂的子孫,直到十代,也不可入耶和華的會。
3.亞捫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;他們的子孫,雖過十代,也永遠不可入耶和華的會。
4.因為你們出埃及的時候,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們,又因他們雇了米所波大米的毘奪人比珥的兒子巴蘭來咒詛你們。
5.然而耶和華-你的神不肯聽從巴蘭,卻使那咒詛的言語變為祝福的話,因為耶和華─你的神愛你。
6.你一生一世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。
7.不可憎惡以東人,因為他是你的弟兄。不可憎惡埃及人,因為你在他的地上作過寄居的。
8.他們第三代子孫可以入耶和華的會。
十誡的前四條,是要我們盡心盡性盡意來愛神,後六條就是要愛鄰舍如同愛自己。神不但要建立公平公義的社會,也要建立仁愛和恩慈的社會。神把律法給以色列人,目的就是要在地上建立充滿仁愛和恩慈的生活,在全地建立祭司的國度,完全歸屬耶和華的國民,也就是聖潔的國民。我們略作以下分述:
一.不准入耶和華會的人(申廿三1-8)
上帝指示以色列人,「凡外腎受傷的,或被閹割的」(申廿三1),「私生子」(申廿三2),「亞捫人或是摩押人」(申廿三3) ,都不可入耶和華的會,即不能參加聚會。
1.「凡外腎受傷的,或被閹割的」不能入「耶和華的會」,並非因為他們有殘疾,因為其他的殘疾人(參利廿一17-21)都可以入「耶和華的會」 ;而是因為「凡外腎受傷的,或被閹割的」不能生育,代表生命的枯乾(參賽五六3)。
2.「私生子」可能指與外邦廟妓所生的子女,因此被看作外邦人(參亞九6)。私生子的生命來源不清楚,所以神不能接受他們進入「耶和華的會」。
因為神是聖潔的、公義的,外腎受傷的和被閹割的指生殖能力喪失的人,以及私生子都是不潔的,神不容許不潔的人玷污祂,同時也是防止異教風俗進入以色列百姓之中。
3.亞捫人和摩押人的始祖是羅得的兩個女兒,她們在山洞裡和父親亂倫生的兒子,所以神不喜悅,而且在以色列人出埃及的路上,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迎接以色列人,也參與僱用米所波大米的毘奪人比珥的兒子巴蘭來咒詛以色列人。
或許有的基督徒會想路德也是摩押女子,怎麼還蒙神的祝福呢?因為以色列也有嫁夫隨夫的習俗,路德嫁給波阿斯後成為以色列人一員,所以能夠參加聚會。此外,神也指示以色列人「不可憎惡以東人,因為祂是你的兄弟。不可憎惡埃及人,因為你在祂的地上作過寄居的」(申廿三7)。說明神是看重家庭親情關係的、公義的、恩怨分明的神。以東人和埃及人雖然都對神無知,但只要他們願意在應許之地長期居住、認識了神,神也允許「他們第三代子孫」(申廿三8)進入「耶和華的會」。
信徒的身體「就是聖靈的殿」(參林前六19),聖靈隨時與我們同在,所以我們更應當隨時、隨地、隨事持守聖潔,「逃避淫行」(參林前六18),因為「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,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」(參彼前一15)。今天我們在現代的社會,雖然跟摩西的社會有很大的不同,不過新約聖經也教導我們,給我們看見夫妻聯合在一起就成為一體,而且在這個一體中,我們要榮耀神的名,我們也需要在婚姻關係上彼此努力,一起榮耀神的名。阿們!以馬內利
天天以神的話為靈命的糧食
日日以神的道為行為的準章
感謝肢體家人的支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