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法是將神的性情和旨意啟示給我們,使我們能揣摩而認識祂,進而享受並經歷這位「聖潔、公義、良善的」神。
羅馬書–世人與律法之關係
出處:好消息TV 主講人:黃老師
先前已經提到「信徒對律法的關係」,接著黃老師藉《羅馬書》第七章7-13節來探討「世人與律法之關係」。律法雖然能「叫人知罪」(羅三20),卻沒有能力使人勝過罪。因為律法是靠我們自己來做,我們的肉體一行動,罪就得著「機會」(羅七8)了,所以律法既不能讓人得救、也不能使人成聖。而恩典是我們不做,單單讓神來做,所以罪就得不著「機會」。我們一起來聽聽黃老師怎麼說
視頻149
附上音頻補充
以下文字非視頻內容,僅做粗略分享:
《羅馬書》第七章7-13節解釋了「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」(羅七5)是怎麼來的。神賜下律法的目的,並不是攔阻罪、除掉罪,補救罪的後果,乃是讓罪的本質有機會暴露出來,並且讓人更深地體會到罪的可怕。一起先來看經文:
羅馬書第七章 7-13
7.這樣,我們可說什麼呢?律法是罪嗎?斷乎不是!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為罪。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,我就不知何為貪心。
8.然而罪趁著機會,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髮動;因為沒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
9.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;但是誡命來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
10.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,反倒叫我死;
11.因為罪趁著機會,就藉著誡命引誘我,並且殺了我。
12.這樣看來,律法是聖潔的,誡命也是聖潔、公義、良善的。
13.既然如此,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?斷乎不是!叫我死的乃是罪。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,就顯出真是罪,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。
希臘文羅七7-13中是用過去式,「我」(羅七7)用來泛指一切,沒有什麼特定的個人或團體。目的是要生動的描述人在有律法之下和沒有律法之下的狀況。不過保羅在此用「我」除了行文流暢的意味外,亦有一種感同身受的意味。不過鑑於此處的「律法」是指「摩西律法」,可能此處的「我」更是影射包含保羅在內的猶太民族之經歷。
保羅說「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,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」(羅六14),那麼「在律法之下」就是受罪的轄制。但保羅不因此認為律法有錯。律法是聖潔的,因為神是聖潔的(利十一45),律法是將神的性情和旨意啟示給我們,使我們能揣摩而認識祂,進而享受並經歷這位「聖潔、公義、良善的」神。另律法叫人知罪,「誡命」是指律法中的一些具體的命令,這段經節特別指出「貪心」(羅七7)來。人本性(老我與血氣)的悖逆就是不願意順服權柄。保羅舉出貪心作例,神說不可貪心,人就更貪心;其他的誡命會產生同樣的果效。
律法是「良善的」,禁止罪行、鼓勵義行,可以防範罪。但律法並不能供應我們行善避惡的能力,而神允許罪以善行惡,目的就是要「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」(羅七13),讓我們徹底認識罪的可怕,從而脫離罪和律法,轉向救恩。甚願慈愛憐憫的神,煉淨我們的生命,好教「耶和華的律法全備,能甦醒人心」(詩十九7)。阿們!以馬內利
阿們感謝神!願主耶穌記念祂僕人的付出!
阿們!感謝主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