誡命和典章是從神而來,全律法都包含在「愛人如己」裡面(參加五14)。神的律法彰顯神對人的慈愛與公義,遵行律法展現神要我們愛人如己。
出埃及記 (咫九) 慈愛與公義的典章
出處:好消息TV 主講人:賴老師
法治和律法是從神而來,全律法都包含在「愛人如己」裡面(參加五14)。神的律法彰顯神對人的愛,遵行律法展現神要我們愛人如己。律法由「誡命、律例、典章」(參出申五31)三部分組成。神首先頒布了誡命(參出二十3-17)作為律法的原則,接著頒布處理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細則「典章」(出廿一1),最後才頒布有關人與神之間關係的細則「律例」。繼續影片中帶領我們進入《出埃及記》廿一章1-36節,我們一起來聽聽賴老師怎麼說
視頻
附上音頻補充
以下文字非視頻內容,僅做粗略分享:
神賜下律法,叫我們曉得所行所做都有後果。我們行事以前,必定要三思後果,才作抉擇。想想我們今日的計劃與行動,考慮它會產生的長遠後果。與別人相處,心中也要牢記律法的原則。愛人如己,公平待人,克盡本分,無論是敵是友,都持同一態度。按影片的經文進度《出埃及記》廿一章1-36節,我們先來看以下經文:
出埃及記廿一章
1.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
2.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
3.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4.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
5.倘或奴僕明說: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
6.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(審判官或作:神;下同)那裡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
7.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
8.主人選定他歸自己,若不喜歡他,就要許他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他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
9.主人若選定他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他如同女兒。
10.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
11.若不向他行這三樣,他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地出去。
12.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13.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
14.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祭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
15.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16.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17.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18.人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床,
19.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;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
20.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
21.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。
22.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他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。
23.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
24.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25.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26.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27.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28.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他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
29.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,有人報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著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,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
30.若罰他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
31.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,必照這例辦理。
32.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,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,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。
33.人若敞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裡頭,
34.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
35.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,以至於死,他們要賣了活牛,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
36.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著,他必要以牛還牛,死牛要歸自己。
誡命和典章是從神而來,全律法都包含在「愛人如己」裡面(參加五14)。神的律法彰顯神對人的慈愛與公義,遵行律法展現神要我們愛人如己。遵行律法出於愛,別人會感受到愛;但以律法主義地行律法,別人會感到苛刻、不近人情。因此,我們要從律法裡看出神是愛,也學習愛人如己。我們略做以下分述:
一. 勞役的律例(出廿一1-11)
《出埃及記》廿一章至廿三章包含眾多律例,涉及門類廣泛,這些不同的法規因其公正和審慎,以及人性化而引人矚目。 「要立的典章」(出廿一1),「典章」是審判、公義的意思。 「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」(出廿一2),神沒有創造任何形式的奴隸制;與此有關的律例目的是以「希伯來人作奴僕」為前提,神要壓制奴隸制,縮減奴隸制的適用範圍,最終廢除奴隸制。以色列人將自己賣作奴僕,原因是因為窮困(參利廿五39)或債務(參出廿二3)。神要「第七年祂可以自由」(出廿一2),神的旨意是要藉著恢復人來恢復萬有,最終「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」(參羅八21)。神的慈愛不會讓祂所揀選的人永遠在管教中、永遠作奴隸,並用祂的大能,拯救祂所揀選的人脫離罪的轄制。 「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」(出廿一4),因為如果只是涉及買賣關係,奴僕服侍到應有的年限,就可以獲得自由;然而「他主人若給他妻子」,主僕之間就有了恩典的關係,如果奴僕離開了賜恩典的主,從賜恩的主而來的恩典也要停止,因為恩典並不在買賣的關係裡。 「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」(出廿一5),當奴僕經歷了恩典,也認識了賜恩的主與恩典的關係,選擇用自由去換取恩典時,這個選擇的根據是「愛」。因為奴僕愛他的主人,也愛他的妻子兒女,所以「不願意自由出去」(出廿一5),甘心樂意地留在主人家中,維持與賜恩的主的關係,繼續在愛中享用恩典。 「審判官」(出廿一6),原文是陽性複數,指上帝、神、神明。 「錐穿耳朵」(出廿一6),是表示永遠服事主人,「耳朵」代表聽從。奴僕是可以恢復自由的,但有一個更美的服事,就是因著「愛」,我們願意降服下來,服事神!
「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」(出廿一7),講述了主人該如何對待婢女。 「婢女」原文也可以譯為「妾」。 「外邦人」(出廿一8),原文也可譯為陌生人,指不可把婢女賣給她不同意的人。婢女若被買來當作妾或給自己的兒子,主人必須把她留作家裡的人,「當待他如同女兒」(出廿一9)享用主人的豐富。如果婢女不是買來當妾的,就和男僕一樣,第七年就要任她自由出去。 「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」(出廿一10),如果抱著將來要娶這個女子的目的將她接入家中卻沒有履行婚約,則不可虐待她,不可剝奪她應有的待遇,在她一切生活所需上要滿足她的需要。 「她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地出去」(出廿一11),主人失信之後,一定要補償。在當時社會中,單身女子很可能會淪為妓女,因此這條律法是極大的保障!
無論男僕或婢女,神都保護!律法的精神就是「神的愛」。我們也要用神的愛來對待家庭中的傭工、職場上的部屬、教會中的同工,讓他們在公平公義的對待中,甘心樂意服事一切。
二. 暴力及致殘的律例(出廿一12-27)
《出埃及記》廿一章12-17節列舉了幾種應受死罪的情景。 「乃是神交在他手中」(出廿一13),就是意外殺人,屬誤殺,神給了一個解決的方法,「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」(出廿一13),當然誤殺並不是完全沒有處罰,只是罪不至死。立即明確說「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」(出廿一14),顯明神的公義。 「打父母的」(出廿一15),「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」(出廿一17),這都是違反了十誡中的「當孝敬父母」(參出二十12 ),是故意藐視生命的源頭、頂撞神所設立的權柄。 「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」(出廿一16),違反了十誡中的「不可殺人」(參出二十13)和「不可偷盜」(參出二十15),是故意損害神的形象。
「人若彼此相爭」(出廿一18),闡述了爭鬥致傷的解決辦法。其中「那打他的可算無罪」(出廿一19),不是說打人的沒有罪,而是不算做故意殺人罪,即打人的不會被判死罪。然而被打之人的損失,打人的還是要全部賠償。 「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」(出廿一20),闡述了主人如果打死奴婢的情況。如果奴婢立時死了,主人也要受刑,這裡很可能指死刑。在神的典章裡,任何人都不能憑自己去處死別人,「奴僕或婢女」也是神所造的,生命的權柄只在神的手中。若奴婢「若過一兩天就死」(出廿一21),表示主人只是懲戒過重,並非故意殺人。奴隸死亡對主人來說是很大的金錢損失,相當於懲罰了。 「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」(出廿一22),確定了由於爭鬥導致孕婦受傷的處理方法。這裡的“墜胎”原文是“孩子出來”,可能指早產或流產,也許孩子並沒死,或者孩子死了。如果導致孕婦「墜胎」,但是孕婦沒有受到其他傷害「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,受罰」(出廿一22)。然而如果有其他傷害,則要按照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(出廿一24)的司法公正原則處理。這個司法公正的原則目的是使懲罰與所犯的罪行相稱,避免太嚴或太鬆,以達到嚇阻犯罪的作用,並非「互相報復」。新約時代的猶太教把司法公正的原則,當作人際關係的原則,所以主耶穌親自解釋,在人際關係中的原則是「愛人如己」(參可十二33),所以主耶穌說「不要與惡人作對。 「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」(出廿一26),規定人如果給自己的奴婢帶來永久的傷害,就要給因著這傷害放奴婢得自由。在神的眼裡,奴僕也是照著神的形像被造的,所以主人不能隨意傷害他們。 「放他去得以自由」(出廿一27),相當於對主人的懲罰和對僕婢的補償。孕婦和僕婢都是弱者,在人的眼中,孕婦是軟弱的,僕婢是沒有地位的,但神的典章卻首先關心弱者。神的心意一面是用公義的追討來保護人,一面是引導百姓學習用愛來眷顧人。
三. 牲畜管理的律例(出廿一28-36)
「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」(出廿一28),是提醒牛主不能因為“自私自利”,只在乎自己的牛就不顧別人的死活。神看重人,過於看重人的財物。但神的典章卻規定,牛主若明知牛會傷人,卻不予防範,「牛主必治死」(出廿一29);但神又給牛主一條出路,若死者家屬願意收「贖命的價銀」(出廿一30),牛主也可「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」(出廿一30)。 「銀子三十舍客勒」(出廿一32),可能是當時一個奴僕或婢女的價格,這典章背後的原則,是神對人的眷顧和憐憫。顯示神的心意是不喜悅死亡,所以每個人都要尊重生命,因為這生命是神所賜的。
「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一個人」(出廿一34),的行為對另一個人造成了損害,他就要為自己的行為後果負責。所舉的例子與必要的賠償有關,例如「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裡面」(出廿一33)。 「主人竟不把牛拴著,他必要以牛還牛」(出廿一36),顯明神的心意喜悅每個人都顧念別人。人不能因為井在自己的地界就不顧別人的牛驢,也不能因為自己的牛就不顧別人的牛,原則都是「愛人如己」。由於人的責任傷害到別人的牲畜的,要依照自己的責任來賠償。
我們透過經文的中的「典章」,感受到神的慈愛和公義,也讓我們明白神的心意要恢復人自由的享用神的應許,要我們活出「愛人如己」的生命,也感謝神賜下恩典,藉著耶穌基督救贖我們,脫離罪的捆綁,也求神堅固我們的心,讓我們因著「愛」永遠的服事神,活在神慈愛的恩典裡。阿們!我們明天繼續,以馬內利
天天以神的話為靈命的糧食
日日以神的道為行為的準章
感謝肢體家人的支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