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切都是神負責作我們的供應,所以我們不致缺乏。神把一切交託給我們,便成了神的管家,我們不過是從神手中接過這些事物,按神的「典章」替神作看管。
出埃及記 (四十) 看見神公義的心
出處:好消息 主講人:賴老師
因為以色列人無知,不知道他們並不能遵守神的律法,因此不懂得自己需要神的恩典。神為了讓以色列人認識自己的軟弱,所以頒布了十誡。 「典章」(參出廿一1)的設立表面上是要人遵守,但真正的目的是要人知道自己的無能無助,轉而去尋求神的恩典、幫助。接著我們研讀的經文進度是《出埃及記》廿二章1-31節,我們先來聽聽賴老師的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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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文字非視頻內容,僅做粗略分享:
律法是神性情的發表,典章的重點不是為了管束懲罰、維持秩序,而是為了指出人準確活在神面前的道路,引導百姓根據「愛人如己」(參利十九18)的原則,處理人與人之間的問題,訓練百姓「作祭司的國度,為聖潔的國民」(參出十九6)。因此,只有「不是憑著字句,乃是憑著精意」(參林後三6),才能認識這些典章所表明的神的心意。依經文的進度《出埃及記》廿二章1-31節,我們先來看以下經文:
出埃及記廿二章
1.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
2.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
3.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
4.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
5.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
6.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
7.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
8.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對象沒有。
9.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什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這是我的,雙方就要將案件禀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
10.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
11.那看守的人要憑耶和華起誓,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
12.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
13.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14.人若向鄰舍借什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
15.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僱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僱價來的。
16.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與他行淫,他總要交出聘禮,娶他為妻。
17.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,交出錢來。
18.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他存活。
19.凡與獸淫合的,總要把他治死。
20.祭祀別神,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。
21.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負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
22.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;
23.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,
24.並要發烈怒,用刀殺你們,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,兒女為孤兒。
25.我百姓與你同住,你若借錢給他,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。
26.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,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;
27.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,是他蓋身的衣服,若是沒有,他拿什麼睡覺呢﹖他哀求我,我就應允,因為我是有恩惠的。
28.不可毀謗神;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。
29.你要從你莊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,不可遲延。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。
30.你牛羊頭生的,也要這樣;七天當跟著母,第八天要歸給我。
31.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。因此,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,你們不可吃,要丟給狗吃。
繼續讓我們來看《出埃及記》與以色列人的約書(參出廿22~出廿三33),以色列人寧願揀選律法,揀選間接,揀選代表。神要人認識祂是神,我們是祂的子民。律法的要求成了以色列人最高的標準,因為這是聖潔國民的要求和標準,以色列人他們必須遵守。延續《出埃及記》廿一章,提及多項侵害他人財產的罪。我們要繼續來看上帝所頒布關於財產保護和賠償的條例;以及百姓在社會上有哪些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呢?我們略做以下分述:
一. 財產和賠償的責任律例(出廿二1-15)
摩西律法沒有因為偷竊就將一個人投入監獄。相反,要求盜賊「賠還」,表示神的心意是要對付罪,而不是對付人。每個人要對付的,也是自己罪行的責任,守住罪性的責任其核心就是不貪婪,面對自己和別人的財產,我們都不要有貪婪的心。縱然是別人的誤失,使你多拿了,你還得把這多拿的歸還給別人。負責任與不貪婪、不貪心是互相關連的。我們心裡想要得到不該得到的,那就是貪婪。牛羊的價值不同,賠償自然也有不同。每個人的價值和責任都有不同,神給每個人列明該有的責任。當人不小心在夜間把小偷打死,不算有罪。 「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」(出廿二3),然而,白天把賊打死了則是有罪。因為白天有別人幫助,你要抓他是很容易。神把人的責任範圍清楚列明,為要人得著自由。所以偷東西的,手仍拿著東西,他要加倍的「賠還」,無論是被偷的,或是偷人家東西的彼此都有一定的責任範圍。點火燒荊棘的不小心燒了人家的東西、看守的掉了人家東西的都要給人家賠償。 「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」(出廿二9),如果有關失物產生了爭執,審判官會聽取證詞、進行調查,並且裁決誰對誰錯。
「人若向鄰舍借什麼」(出廿二14),有關責任和賠償的原則也適用於物品借還。 「本主同在一處」(出廿二14),可能指僱用了本主來趕牛驢。 「借來的人總要賠還」(出廿二14),依照公平和公義的原則作出不同裁決,而不單單是為了彌補遭受損失的一方。 「若是僱的」(出廿二15),指僱價已包含了“保險費”,僱用人就不必賠還。顯示神的心意是要我們「凡事都不可虧欠人」(參羅十三8),做一個忠心、信實的人。
二. 道德與禮儀的律例(出廿二16-31)
「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」(出廿二16),「受聘的」原文是被許配的。 「引誘」說到騙了處女的身體,他就要有責任承擔罪行的責任。 「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她存活」(出廿二18),行邪術的女人,她帶來土地招受咒詛,所以她就得承擔該有的責任,就是被治死。 「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」(出廿二20),在古代以色列,嚴禁祭祀異教神。百姓常違背這條律例,而這條刑罰卻很少被應用。有關這條律例的應用,一個罕見的例子是以利亞,以利亞根據律法對付「祭祀別神」(出廿二20)假先知的條例(參申十三5),在降雨之前就殺了巴力的先知(參王上十八40),不怕得罪拜偶像眾民。
「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負他」(出廿二21),我們怎樣對待寄居的人,可以衡量出我們的道德品質。神告訴我們正面的一面則是與人以良善彼此相交。我們要與人有一個好的交往,不單不貪心,要施與。 「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」(出廿二23),因為「寡婦和孤兒」(出廿二22)軟弱無助,易受欺負,所以神下令要以色列人特別看顧他們,關心他們,承諾要保護他們。 「你若借錢給他,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」(出廿二25),以色列人「借錢」給弟兄的目的是為了給窮乏者救急,原則是「愛人如己」,所以不可收取利息。但用於投資、經營的商業借貸可以收取利息(參太廿五27;路十九23),與「愛人如己」的原則並不違背。 「他哀求我,我就應允,因為我是有恩惠的」(出廿二27),此處提到對窮人,不可剝奪他賴以維生的財產。神答應當這個可憐的貧窮人向祂祈禱時,祂必垂聽他的呼求。 「我是有恩惠的」是上帝對弱勢者的基本態度,也是這「約書」中相關處理方式的基礎。
「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」(出廿二28),「官長」原文是被高舉者。被高舉者的權柄是出於神,所以「不可毀謗」他們。 「你要從你莊稼中的谷和酒榨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,不可遲延」(出廿二29),在收穫之後,應當盡快向神獻上五穀新酒,初熟的莊稼應獻給神。將神所賜的財物,先拿出一部分來獻給祂,就表示祂在你生命中居首位。我們常因顧到其他的財務開支,而忽略了對祂的奉獻,而不奉獻或遲延奉獻,就是罪。 「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」(出廿二29),由於頭生的總是被視為最好的,所以透過這種方式,可以表達要將最好的獻給神這份心意。神現在就是藉著祂的典章來約束祂的子民,讓祂的子民實實在在的承認神是大。 「第八天要歸給我」(出廿二30),頭生的牛羊在第八天獻祭(參利廿二27),可能與以色列男孩在第八天受割禮對應(參創十七12)。 「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」(出廿二31),神呼召以色列人要成為聖潔的人,而不是像隨意拾取屍體的動物一樣撕裂屍體。這加強了聖潔的基本概念,我們是有別於的,分開的,不同的。
《出埃及記》「典章」中我們要看見這些事實,看見神公義的心。第一,我們的一切都是神負責作我們的供應,所以我們不致缺乏。好像詩篇廿三篇所說:「耶和華是我的牧者,我必不致缺乏。」這是一個生命的見證。既然神是作了我們的供應,我們便沒有理由把神放在我們手裡的東西,看作是我們自己的。我們感謝神,這是一個很有亮光的看見。第二,我們看見神把一切交託給我們,我們便成了神的管家,我們不過是從神手中接過這些事物,按神的「典章」替神作看管。哥林多前書那裡說:「所求於管家的,是要他有忠心」(參林前四2),忠心於什麼事上呢?是按著神的意思,來處理神所交託的。阿們!我們明天繼續,以馬內利
天天以神的話為靈命的糧食
日日以神的道為行為的準章
感謝肢體家人的支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