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原是對全人類的,並非單單跟他的後裔有關。所有信徒都分享這個應許,也蒙祝福而成了亞伯拉罕的後裔。
加拉太書(6)~應許的依據
出處:好消息 主講人:王老師
保羅指出「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。」(加三14)這應許是領受的,而不是賺得的,我們今天領受聖靈,不是憑律法。更不是因為重新遵行律法作為生活的準則,律法是在立約的應許裡面,使亞伯拉罕的子孫最終能夠承受產業,但律法有一個性質,它是一種預備,是為後面的鋪路,讓基督來到,使所有蒙應許的子孫,透過耶穌基督得到作為神兒子所得的產業。接著影片研討的是《加拉太書》三章15-29節,我們一起來聽聽王老師怎麼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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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遵守了祂對亞伯拉罕的承諾(參創十七7-8),即使已經過了幾千年,祂仍然沒有反悔。神因亞伯拉罕的信而拯救了他;又藉著他賜福給全人類,因為祂所差遣的彌賽亞是他的後裔。環境可能會改變,但是神卻是不變的,也不會違背祂的承諾,祂應許藉著耶穌基督來赦免我們的罪,我們可以確信祂必定會如此做。假師傅即使承認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,但也可能辯稱律法是在亞伯拉罕之後頒布的,所以更有效力。保羅指出,連正式訂立的羅馬文約或遺書都不可以隨意廢棄或修改,何況是神的應許呢?我們先來看經文:
加拉太書第三章 15-29
15.弟兄們,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:雖然是人的文約,若已經立定了,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。
16.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。神不是說眾子孫,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,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。
17.我是這麼說,神預先所立的約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,叫應許歸於虛空。
18.因為承受產業,若本乎律法,就不本乎應許;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。
19.這樣說來,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?原是為過犯添上的,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,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。
20.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;神卻是一位。
21.這樣,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?斷乎不是!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,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。
22.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,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,歸給那信的人。
23.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,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。
24.這樣,律法是我們所訓的師傅,引我們到基督那裡,使我們因信稱義。
25.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,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。
26.所以,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。
27.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。
28.不分猶太人、希利尼人,自主的、為奴的,或男或女,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。
29.你們既屬乎基督,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,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。
我們可以簡單回顧創世紀裡面,事情發生的先後順序。開始亞伯蘭,神呼召他走出自己的家鄉到迦南地。在這個艱難且充滿磨練的旅程中,他的信心漸漸成長,神給他改名字叫亞伯拉罕,並且立他為多國的父,他的直系子孫就是以色列民族。他們在埃及當奴隸400 年,後來神從他們當中興起了傑出的領袖摩西,帶領他們離開埃及後,才頒布了律法。所以非常清楚,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在前,很多年之後才有律法。我們略做三段分述:
一. 憑著應許的產業(加三15-18)
「我且照人的常話說」(加三15),意『讓我從人日常的生活和作為中舉出實例』。保羅在此以人的文約來解說恩典之約的性質。文約既經成立,凡是真誠的人,決不至廢棄或添加。而書立文約的,必定照著所定的去實行。人的約是有效的,神的約更是如此。約書的效力全在於立約人的『意願』。同樣,對神的約來說,律法的行為不會叫神的約生效或失效。神的恩典之約堅立,其效力不為後來的律法所影響。 「但神是憑著應許,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」(加三18),假如賜給亞伯拉罕所承受的產業是基於律法,就有可能不是永久性的-因為它將取決於,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亞伯拉罕對律法的遵守。但既然這賜給的產業是基於應許,基於上帝的應許而承受,那麼它就有保障。上帝賜給亞伯拉罕的,是將恩典白白賜給他。這個字同時用的是完成形態,就說明這恩賜是永久性的。
二. 脫離律法的自由(加三19-22)
律法「原是為過犯添上的」(加三19),不是提供蒙神悅納的道路,而是提出神所要求的標準。神賜應許給亞伯拉罕,並沒有透過天使或摩西作中間人,是祂親自賜下的。雖然出埃及記沒有提到,但猶太人卻相信十誡是天使傳給摩西的(參徒七38, 53)。律法之約既是經「中保」(加三20)設立的,中保必是為兩面做保,神與人雙方都有守約的義務。律法之約所以廢了,不是神不守約,是人破壞了約;只要一面不守約,約就無效了。但應許之約乃完全是一面的,是出自一位神,所以永不因人而失效。保羅在此指出救恩超越律法;憑信得救與成長超越守猶太律法而得救。基督是神賜給我們最好並惟一到祂那裡去的途徑。
律法並沒有「使人得生」(加三21)的能力,但能引導人認識那叫人得生命的應許。猶太主義者也有相信者承受救恩的話,但保羅於「歸給那信的人」(加三22)之上,特別冠以「因信耶穌基督」(加三22)一語,意即承受應許,惟有相信耶穌,再無他法。摩西的律法可以叫我們清楚看到我們的問題和上帝的標準,律法將眾人都圈在罪裡,惟一的生路是藉信心的應許。律法卻給不了我們自由,只有耶穌才能給我們。這自由是歸給那信的人,只有信能救我們脫離罪的拘禁。
三. 律法是福音的先聲(加三23-29)
「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」(加三23):指雖然亞伯拉罕已經開始「因信稱義」,但對於基督的所是和所作的信心,直到祂復活之後才被顯明。在這之前,以色列人暫時「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像被圈住」(加三23),成為「獨居的民」(民廿三9;彌七14),以免被拜偶像的外邦人同化,直等到基督在十字架上成就救恩。 「訓蒙的師傅」(加三24),指希臘、羅馬的富人家中陪伴主人孩子的奴僕,負責領孩子到學校去,必要時也管教孩子。孩子成年以後,就可以合法地在家中掌權、承受產業,不必再受奴僕的管束。在基督來臨之前,律法的功用就像「訓的師傅」,讓我們知道人人無法勝過罪惡和死亡,所以需要救恩,從而「引我們到基督那裡,使我們因信稱義」(加三24)。
「你們因信基督耶穌,都是神的兒子」(加三26)與在加拉太人中間流行的教導相比,這是一句革命性的宣告。按照傳統的猶太觀念(也被猶太基督徒引到基督教裡面),你在上帝面前的地位是以你對律法的順服程度來衡量的。要真正親近上帝-成為神的兒子-就必須極度遵守律法,正像文士和法利賽人所做的(參馬太福音廿三章)。保羅在這裡說,有一種完全不同的辦法,也可使我們成為「神的兒子」,因信基督耶穌。 「神的兒子」並無男女性別之分,已經成年、不需要律法的監管,有權承受產業,並且因著「受洗歸入基督」(加三27)、與基督的生命聯合(林前十二13),這種全新的關係,比喻成在神面前「披戴基督」(加三27)。因信得以「在基督耶穌裡」(加三28)成為一個新人,其結果乃是釋放我們脫離『人為』的分隔區別。我們若仍對別的信徒持有種族、地位、性別的歧視,恐怕我們還沒有實際經歷甚麼叫做「在基督裡」。我們若因信歸入基督,就與祂「成為一」,我們也成了亞伯拉罕的後裔。 「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」(加三29)這樣,我們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,都是亞伯拉罕所得應許的承受人,那永遠的基業,當然也是我們的。
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原是對全人類的,並非單單跟他的後裔有關(參創十二3)。所有信徒都分享這個應許,也蒙祝福而成了亞伯拉罕的後裔。保羅當時代帶來的震撼性遠高過今日,猶太的男性難以接受外邦人、奴隸、女性能夠跟他們相提並論,甚至連聖殿都分為男人(以色列)院、女人院、外邦人院,但保羅說在基督裡這一切都被打破。我們在教會生活中願意打破這一點嗎?經濟、學歷、職業、省籍,是不是仍是我們中間的隔閡?最後我們用信心宣告: 在基督裡,我是上帝的兒子。在基督裡,我與過去、現在,以及將來一切蒙上帝救贖的百姓結合在一起。在基督裡,我確立了自己的身分。在基督裡,我發現了立足之地。在基督裡,我回到家裡。在基督裡,神的恩典夠我用。阿們!以馬內利
阿們!感謝主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