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設立這些條例的目的,是讓神的百姓在許願中學到順服、同心的功課,好在神的應許中活得長久。人若是用出於血氣的方法來持守自己的願,這願並不能蒙神悅納。


民數記 (30) 女子許願的條例

出處:佳音電台 主講人:張老師

前面《民數記》講述以色列人在每日每週每月每年的敬拜生活中,人就很容易受感動而向神許願或起誓。但神看重我們所說的話,「不可食言」(民三十2),神不要我們輕易許願或起誓(參利廿七)。因此,「你許願不還,不如不許」(參傳五5)。繼續按音頻主題《民數記》三十章1-16節的經文範圍,我們一起來聽聽音頻的分享

附上音頻補充

 

以下文字非音訊內容,僅做粗略分享:

當神宣告摩西即將離世之後(參民廿七12-14),親自安排了摩西之後的事:第一件是指定摩西的接班人(參民廿七18-23),由約書亞帶領百姓憑信心進入迦南,進入神的應許;第二件是規定全民的敬拜(參民廿八1-廿九40),由以利亞撒帶領新世代的百姓準確地敬拜,長久地活在神的應許裡;第三件是「凡以色列中從二十歲以外」(參民廿六2)的男人即將開始爭戰,而留守家中的女子特頒布許願的條例(民三十1-16),讓「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」(民三十1)帶領百姓學習靠神爭戰。依照音頻重點經文先來看《民數記》三十章1-16節經句,請看如下:

 

民數記 三十章

1.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: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:

2.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,要約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。

3.女子年幼、還在父家的時候,若向耶和華許願,要約束自己,

4.他父親也聽見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,卻向他默默不言,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。

5.但他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他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,就都不得為定;耶和華也必赦免他,因為他父親不應承接。

6.他若出了嫁,有願在身,或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,

7.他丈夫聽見的日子,卻向他默默不言,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。

8.但他丈夫聽見的日子,若不應承,就算廢了他所許的願和他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;耶和華也必赦免他。

9.寡婦或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,就是他約束自己的話,都要為定。

10.他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,約束自己,

11.丈夫聽見,卻向他默默不言,也沒有不應承,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。

12.丈夫聽見的日子,若把這兩樣全廢了,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,因他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;耶和華也必赦免他。

13.凡他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,他丈夫可以堅定,也可以廢去。

14.倘若他丈夫天天向他默默不言,就算是堅定他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;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他默默不言,就使這兩樣堅定。

15.但他丈夫聽見以後,若使這兩樣全廢了,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。

16.這是丈夫待妻子,父親待女兒,女兒年幼、還在父家,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。

 

從經文上講到不要隨便向神許願或起誓,「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。」(民三十2),這本就是理所當然的。但當許願的是女人時,情況就複雜了,因為當時的女性沒有經濟權,所以她的父親或丈夫就有責任來幫她還願。我們的神是公義的神,決不錯判。 《民數記》三十章就講到女人許願或起誓的四種情況以及如何來公義地處理。我們略作以下分述:

 

一.未嫁的女子(民三十3-5)

「女子年幼、還在父家的時候」(民三十3),並不是指未成年,而是指未出嫁。女子年幼未嫁,向神許願要約束自己,父親聽見若默默不言,所許的願都要為定。父親若聽見而不應承她的約束話,就不得為定,「耶和華也必赦免她」(民三十5)。因為她未出嫁,她的權柄是父親,女子有權起誓約束自己,但所起之誓能否有效就要看父親。女子向神起誓或許願,都要持守和償還。父親聽見若不說話,所起的誓和願就要持守和生效;父親若反對或不應承,所起的誓和願就無效,不必持守。

 

二.出嫁的女性(民三十6-8)

「出了嫁」(民三十6)原文是「她是屬於一個男子」,表示女子已經訂婚或結婚。 「有願在身」(民三十6)指出嫁前在父家已經許了願。 「冒失話」(民三十6)原文是「輕率的發言」,指妻子出嫁後輕率地許願。女子出嫁時有願在身,口中曾說過約束自己的話,當時父親無反對,就會有效並且要持守。但到她結婚了,她的權柄轉為丈夫,此誓是否仍有效,要看丈夫的回應。丈夫知道她的願或誓言就要表態,若他反對卻無表達出來,默默不言,此願或誓仍然有效;除非丈夫說要取消,才能變為無效,“耶和華也必赦免她”(民三十8)。其實丈夫也可以改動所許的願或誓言,因為丈夫有權柄,但改了就要持守。丈夫有權柄承應、改變和廢止,所以女子結婚前就要說清楚。

 

三.寡婦或被休的婦人(民三十9)

婦人丈夫已死或被休,她向神所許的願或起的誓,每句話她都要持守,因為她是自己的權柄「都要為定」(民三十9)。寡婦似乎可以回娘家被扶養(參利廿二13),不過必須為自己的願負責,父親或其他人無法否決之。她的丈夫不再是她的權柄,父親和兒子也不是她的權柄。

 

四.已婚的女子(民三十10-16)

女子出嫁後所許的願和所立的誓,因為丈夫是她的權柄,她許的願或起的誓丈夫聽見若默默不言,沒有表示不應承,她的話就要為定。例如撒母耳的母親哈拿,夫妻同去耶路撒冷守節,妻子受感而向神許了願。祭司知道就祝福她,結果神應允她的願,她也還願獻上撒母耳作拿細耳人事奉神。 「聽見以後」(民三十15),指的是聽見以後一段較長的時間。這個規定考慮當時的女性沒有太多自主權,因此如果丈夫一開始不反對,以後突然反對,使得女子背約,那丈夫要承擔責任。如果當她許願時,丈夫聽見她所許的願而不反對,她的願就有效,成就後就要還願;但若她丈夫說不可,就可廢止她的願。所以,這與未嫁女子權柄是父親的相同,因為她的父親或丈夫不應承,可以修改或廢除,女子許的願或誓言就不為定。

「這是丈夫待妻子,父親待女兒,女兒年幼、還在父家,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」(民三十16),神設立這些條例的目的,是讓神的百姓在許願中學到順服、同心的功課,好在神的應許中活得長久。人若是為許願而許願,用出於血氣的方法來持守自己的願,這願並不能蒙神悅納。

 

摩西吩咐以色列人,要記得遵守對神及對人的承諾。古人一言為定,不需要簽名立契約。律法從來沒有強迫人起誓許願,但是人一旦許了願以後,就必須履行。違背誓言意味著破壞雙方的信任與關係,而信任是人與神和人與他人建立關係的基礎。今天我們若背誓,所得的損害跟摩西時代以色列人破壞了對神的承諾一樣。神此時清楚地頒布關於妻子和女兒許願的條例,讓我們認識到,許願和爭戰一樣,本身都不是目的,而是進入應許、享用應許的途徑。阿們!以馬內利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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