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裡面肉體的強大遠遠超出了人的想像,以致我們哪一天不讀聖經,哪一天就可能用自己的話來代替神的話、用自己的意思來代替神的意思,以致靈性死亡,沒有辦法讓神的權柄在自己的身上顯出。


申命記 (廿四) 設立法官與君王

出處:好消息TV 主講人:賴老師

《申命記》十六章18節至十八章22節宣告了神在百姓中間所設立的四種權柄︰審判官(參申十六18~申十七13)、君王(申十七14 -20)、祭司(參申十八1-8)、先知(參申十八9-22)。神要藉著這四種權柄,顯明神才是一切權柄的源頭;而神的權柄通行的地方,才是神的國。神也藉著這種「權能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」的模式提醒我們,得救的罪人也還是罪人,百姓如果把權力集中在一起,固然可能非常有效率;但一旦偏離神,就可能徹底敗壞。先前已分享過設立審判官(參申十六18-22),神對以色列人的要求是「要追求至公至義」(參申十六20),然後這個民族可以存活。接著是神關於設立審判官的心意及神在百姓中所設立的第二種權柄,是神關於君王的心意。繼續按影片主題《申命記》十七章1-20節,我們來聽賴老師怎麼說

視頻

附上音頻補充

 

以下文字非視頻內容,僅做粗略分享:

然而,對以色列人而言,政治司法的公正與祭物的聖潔是一體兩面,同樣展現對神的效忠,因此並非毫無關聯。神是一切權柄的源頭,不論宗教、政治或社會層面。人若把有殘缺、惡病的牛羊獻給神,就是不把神當作神,這樣的心態是「神所憎惡的」(申十七1)。依視訊研讀進度先來看《申命記》十七章1-20節經文,請看如下:

 

申命記 十七章

1.凡有殘疾,或有什麼惡病的牛羊,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─你的神,因為這是耶和華─你神所憎惡的。

2.在你們中間,在耶和華-你神所賜你的諸城中,無論哪座城裡,若有人,或男或女,行耶和華─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,違背了他的約,

3.去事奉敬拜別神,或拜日頭,或拜月亮,或拜天象,是主不曾吩咐的;

4.有人告訴你,你也聽見了,就要細細地探聽,果然是真,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,

5.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,用石頭將他打死。

6.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;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。

7.見證人要先下手,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
8.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,或因流血,或因爭競,或因毆打,是你難斷的案件,你就當起來,往耶和華─你神所選擇的地方

9.去見祭司利未人,並當時的審判官,求問他們,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。

10.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,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。

11.要照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,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;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,你不可偏離左右。

12.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─你神面前的祭司,或不聽從審判官,那人就必治死;這樣,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

13.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,不再擅敢行事。

14.到了耶和華-你神所賜你的地,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,若說:我要立王治理我,像四圍的國一樣。

15.你總要立耶和華-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。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;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。

16.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,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為要加添他的馬匹,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:不可再回那條路去。

17.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,恐怕他的心偏邪;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。

18.他登了國位,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本律法書,為自己抄錄一本,

19.存在他那裡,要平生誦讀,好學習敬畏耶和華─他的神,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,

20.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,偏左偏右,離了這誡命。這樣,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,在國位上年長日久。

 

神在設立一個聖潔的以色列國度,並將治理的權柄賜給祭司利未人和審判官,來執行神的律例典章,以公義的審判來裁決那不服從神誡命的人。當他們被處決,神說,這樣,就把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 《申命記》出現了好幾次這句話「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」,《申命記》十七章就出現了兩次(申十七7、12)。我們略作以下分述:

 

一.除掉拜偶像的惡(申十七1-13)

神是以色列一切權柄的惟一源頭,所以審判官施行審判的第一條原則,就是不可做「神所恨惡的」事,能清楚分辨什麼是「神所憎惡的」(申十七1),也要恨神所恨的。從《申命記》十六章19節提到三個禁令,都以「不可」開首。 「行耶和華-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,違背了祂的約」(申十七2),而在此提到禁拜假神,主要是為了該處提到背道者的刑罰。審判官施行審判的三原則:

1.不可做「神所恨惡的」事(參申十六21-22),要恨神所恨的;

2.不可做「神所憎惡的」事(申十七1),要厭惡神所厭惡的;

3.小心查證「神眼中看為惡的事」(申十七2-7)。

神所要對付的是「可憎惡的事」(申十七4),而不是對付人。所以審判官施行審判的第三原則,就是小心查證「神眼中看為惡的事」(申十七2):

1.必須「細細地探聽」(申十七4),不能根據傳聞,必須詳細調查;

2.「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」(申十七6),防止惡人的誣告;

3.「見證人要先下手」(申十七7),在神、在人面前為自己見證的真實性承擔責任(參約八7)。

「當時的審判官」(申十七9)原文是單數,指當時最高法院的「審判官」。百姓進入迦南地以後,在「各城」有各支派地方法院的「審判官」(參申十六18)。而地方法院「難斷的案件」(申十七8),要在「神所選擇的地方」(申十七8)上呈到最高法院作最終判決。 「祭司利未人」(申十七9)原文是複數,「侍立在耶和華-你神面前的祭司」(申十七12)原文是單數。最高法院至少由一位當值的「祭司」負責「指教」律法(申十七11),由一位「當時的審判官」負責「斷定」(申十七11)。如果遇到疑難的「隱密的事」(參但二22),可能就由大祭司使用「烏陵和土明」(參出廿八30)向神求問「判語」(申十七10 ),完全交給神作決定,而不是憑幾位大法官投票裁決。

最高法院從神領受的「判語」(申十七11)代表神的權柄,所以無論是原告或被告,都「不可偏離左右」(申十七11)。人若是不服從神的「判語」,無論是原告或被告,都「必治死」(申十七12)。因為人若不肯順服神藉著人所顯出的權柄,所謂的「信服神」(參詩七八22)都是假的。 「擅敢不聽從」(申十七13)原文是「放肆、傲慢地不聽從」,「擅敢行事」(申十七13)原文是「行為傲慢」。人若傲慢自大,就是不以神為神、而是以自己為神,所以才不把神藉著人所指示的「判語」放在眼中,這是「神所憎惡的」,絕不能在應許之地存留。

 

二.將來立王的囑咐(申十七14-20)

神在百姓中所設立的第二種權柄是「王」(申十七14),《申命記》十七章14-20節是神關於君王的心意。古時君王的職分是世襲的,負責抵禦外敵、組織實施公共工程,遵照神的律法在地上執行行政、軍事的權柄。但「若說」(申十七14)一語表明,人間的「王」並不是神所命定的權柄,只是神所允許的權柄。神首先吩咐「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」(申十七15),因為立約的百姓是屬神的,不能再被外邦人轄制帶領、跟隨別神。而即使是「從你弟兄中立一人」(申十七15),也不是根據人意,而是要立「神所揀選的人為王」(申十七15),因為神要藉著對君王的心意,來顯明將來國度的理想君王。

其實以色列百姓一直到這時候,都是耶和華為王治理他們。在他們還沒有約旦河之前,神就預先把立王的條例教導他們。他們之後第一次要求立王,是在撒母耳年老的時候,百姓屢次因悖逆而遭受外邦人侵略,才開始要求「立一個王治理我們」(參撒上八5)。雖然神早已知道這是因為百姓厭棄神,不要神作他們的王(參撒上八7-8),但神還是願意「遵從他們」(參撒上八9),讓百姓在自己所選擇的道路上學到功課。所以神提前發表有關「立王」的條例,為要「警戒他們」(參撒上八9),讓百姓懂得應當怎樣選擇。人若憑著自己的肉體,無論有多麼好的哲學理念、革命思想,也沒有辦法拒絕權力、美色和金錢的誘惑。為此,神向將來百姓中的君王發表了三個禁令:

1.「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」(申十七16),意思是不可倚靠增加軍事力量來增加自己的權力,以致忘了倚靠神。當時耕地用牛、運輸用驢,只有拉戰車需要用「馬匹」,需要從當時最強大的國家埃及進口。 「不可使百姓回埃及」(申十七16),意思是「不可為了加添馬匹而使百姓回埃及」,從埃及進口馬匹,或與埃及結盟(參賽卅一1)。

2.「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」(申十七17),意思是不可與外邦國家建立結親聯盟,以致偏離神。古代中東的君王普遍以政治婚姻作為外交工具,以結親的方式建立聯盟關係,所以君王普遍「多立妃嬪」(申十七17)。後來「所羅門與埃及王法老結親,娶了法老的女兒為妻」(參王上三1),並且「有妃七百,都是公主」(參王上十一3)。這些政治婚姻使所羅門耽於美色,「年老的時候,他的妃嬪誘惑他的心去隨從別神」(參王上十一4),使整個以色列走向敗壞。

3.「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」(申十七17),意思是不可追求自己的虛榮,以致自高自大。君王累積金錢、財富,可以滿足自己的虛榮和驕傲(參傳二8-11),但「都是虛空,都是捕風;在日光之下毫無益處」(參傳二11),並且會「因倚靠自己所做的和自己的財寶必被攻取」(參耶四八7)。

「這律法書」(申十七18)可能指申命記或摩西五經。當時還沒有印刷書,書籍不多,律法書的正式抄本由祭司保存,君王登基時,需要單獨「為自己抄寫一本」(申十七18)。 「平生誦讀」(申十七19)原文是「一生的每一天都誦讀」。君王必須明白神的心意和法則,帶頭「學習敬畏耶和華」、「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」(申十七19)。只有一位每天都「誦讀」律法的君王,才有可能讓神的話語不住地提醒和限制自己:神才是一切權柄、律法和恩典的源頭。這樣的君王才有可能拒絕權力、美色和金錢的試探,不但不「心高氣傲」(申十七20),而且能謙卑地「追求至公至義」(參申十六20),長久地活在神的祝福中,「在國位上年長日久」(申十七20)。一個不肯花時間「平生誦讀」律法書的人,就沒有資格作王;一個不肯花時間「平生誦讀」聖經的人,也沒有條件在教會裡帶領事奉。

 

聖經中也沒有明明記載哪些君王在登基時曾經抄寫律法書,可以猜測其實真正做到的君王並不多。我們裡面肉體的強大遠遠超出了人的想像,以致我們哪一天不讀聖經,哪一天就可能「心高氣傲,偏左偏右」(申十七20),用自己的話來代替神的話、用自己的意思來代替神的意思,以致靈性死亡,沒有辦法讓神的權柄在自己的身上顯出。我們不但在自己的生命裡除掉罪行,按照保羅的教導,我們也要在神的家中,除掉「一切苦毒、惱恨、忿怒、嚷鬧、毀謗,並一切的惡毒(或譯:陰毒),都當從你們中間除掉;」(參弗四31),我們要以恩慈相待,存憐憫的心,彼此饒恕。好讓我們在這世代為主作鹽作光,活出一個不一樣的生命!阿們!以馬內利


天天以神的話為靈命的糧食

日日以神的道為行為的準章

感謝肢體家人的支持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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