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设立这些条例的目的,是让神的百姓在许愿中学到顺服、同心的功课,好在神的应许中活得长久。人若是用出于血气的方法来持守自己的愿,这愿并不能蒙神悦纳。


民数记 (30) 女子许愿的条例

出处:佳音电台    主讲人:张老师

前面《民数记》讲述以色列人在每日每周每月每年的敬拜生活中,人就很容易受感动而向神许愿或起誓。但神看重我们所说的话,「不可食言」(民三十2),神不要我们轻易许愿或起誓(参利廿七)。因此,「你许愿不还,不如不许」(参传五5)。继续按音频主题《民数记》三十章1-16节的经文范围,我们一起来听听音频的分享

附上音频补充

 

以下文字非音频内容,仅做粗略分享:

当神宣告摩西即将离世之后(参民廿七12-14),亲自安排了摩西之后的事:第一件是指定摩西的接班人(参民廿七18-23),由约书亚带领百姓凭信心进入迦南,进入神的应许;第二件是规定全民的敬拜(参民廿八1-廿九40),由以利亚撒带领新世代的百姓准确地敬拜,长久地活在神的应许里;第三件是「凡以色列中从二十岁以外」(参民廿六2)的男人即将开始争战,而留守家中的女子特颁布许愿的条例(民三十1-16),让「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」(民三十1)带领百姓学习靠神争战。按音频重点经文先来看《民数记》三十章1-16节经句,请看如下:

 

民数记 三十章

1.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说: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:

2.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,要约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。

3.女子年幼、还在父家的时候,若向耶和华许愿,要约束自己,

4.他父亲也听见他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,却向他默默不言,他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。

5.但他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他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,就都不得为定;耶和华也必赦免他,因为他父亲不应承。

6.他若出了嫁,有愿在身,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,

7.他丈夫听见的日子,却向他默默不言,他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。

8.但他丈夫听见的日子,若不应承,就算废了他所许的愿和他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;耶和华也必赦免他。

9.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,就是他约束自己的话,都要为定。

10.他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起了誓,约束自己,

11.丈夫听见,却向他默默不言,也没有不应承,他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。

12.丈夫听见的日子,若把这两样全废了,妇人口中所许的愿或是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,因他丈夫已经把这两样废了;耶和华也必赦免他。

13.凡他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,他丈夫可以坚定,也可以废去。

14.倘若他丈夫天天向他默默不言,就算是坚定他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;因丈夫听见的日子向他默默不言,就使这两样坚定。

15.但他丈夫听见以后,若使这两样全废了,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。

16.这是丈夫待妻子,父亲待女儿,女儿年幼、还在父家,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律例。

 

从经文上讲到不要随便向神许愿或起誓,「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。」(民三十2),这本就是理所当然的。但是当许愿的是女人时,情况就复杂了,因为当时的女性没有经济权,所以她的父亲或丈夫就有责任来帮她还愿。我们的神是公义的神,决不错判。《民数记》三十章就讲到女人许愿或起誓的四种情况以及如何来公义地处理。我们略作以下分述:

 

一.未嫁的女子 (民三十3-5)

「女子年幼、还在父家的时候」(民三十3),并不是指未成年,而是指未出嫁。女子年幼未嫁,向神许愿要约束自己,父亲听见若默默不言,所许的愿都要为定。父亲若听见而不应承她的约束话,就不得为定,「耶和华也必赦免她」(民三十5)。因为她未出嫁,她的权柄是父亲,女子有权起誓约束自己,但所起之誓能否有效就要看父亲。女子向神起誓或许愿,都要持守和偿还。父亲听见若不说话,所起的誓和愿就要持守和生效;父亲若反对或不应承,所起的誓和愿就无效,不必持守。

 

二.出嫁的女性 (民三十6-8)

「出了嫁」(民三十6)原文是「她是属于一个男子」,表示女子已经订婚或结婚。 「有愿在身」(民三十6)指出嫁前在父家已经许了愿。「冒失话」(民三十6)原文是「轻率的发言」,指妻子出嫁后轻率地许愿。女子出嫁时有愿在身,口中曾说过约束自己的话,当时父亲无反对,就会有效并且要持守。但到她结婚了,她的权柄转为丈夫,此誓是否仍有效,要看丈夫的响应。丈夫知道她的愿或誓言就要表态,若他反对却无表达出来,默默不言,此愿或誓仍然有效;除非丈夫说要取消,才能变为无效,「耶和华也必赦免她」(民三十8)。其实丈夫也可以改动所许的愿或誓言,因为丈夫有权柄,但改了就要持守。丈夫有权柄承应、改变和废止,因此女子在结婚前就要说清楚。

 

三.寡妇或被休的妇人 (民三十9)

妇人丈夫已死或被休,她向神所许的愿或起的誓,每句话她都要持守,因为她是自己的权柄「都要为定」(民三十9)。寡妇似乎可以回娘家被扶养(参利廿二13),不过必须为自己的愿负责,父亲或其他人无法否决之。她的丈夫不再是她的权柄,父亲和儿子也不是她的权柄。

 

四.已婚的女子 (民三十10-16)

女子出嫁后所许的愿和所立的誓,因为丈夫是她的权柄,她许的愿或起的誓丈夫听见若默默不言,没有表示不应承,她的话就要为定。例如撒母耳的母亲哈拿,夫妻同去耶路撒冷守节,妻子受感而向神许了愿。祭司知道就祝福她,结果神应允她的愿,她也还愿献上撒母耳作拿细耳人事奉神。「听见以后」(民三十15),指的是听见以后一段较长的时间。这个规定考虑当时的女性没有太多自主权,因此如果丈夫一开始不反对,以后突然反对,使得女子背约,那丈夫要承担责任。如果当她许愿时,丈夫听见她所许的愿而不反对,她的愿就有效,成就后就要还愿;但若她丈夫说不可,就可废止她的愿。所以,这与未嫁女子权柄是父亲的相同,因为她的父亲或丈夫不应承,可以修改或废除,女子许的愿或誓言就不为定。

「这是丈夫待妻子,父亲待女儿,女儿年幼、还在父家,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律例」(民三十16),神设立这些条例的目的,是让神的百姓在许愿中学到顺服、同心的功课,好在神的应许中活得长久。人若是为许愿而许愿,用出于血气的方法来持守自己的愿,这愿并不能蒙神悦纳。

 

摩西吩咐以色列人,要切记遵守对神及对人的承诺。古人一言为定,不需要签名立契约。律法从来没有强迫人起誓许愿,但是人一旦许了愿以后,就必须履行。违背誓言就意味着破坏双方的信任与关系,而信任是人与神和人与其他人建立关系的基础。今天我们若背誓,所得的损害跟摩西时代以色列人破坏了对神的承诺一样。神此时清楚地颁布关于妻子和女儿许愿的条例,让我们认识到,许愿和争战一样,本身都不是目的,而是进入应许、享用应许的途径。阿们!以马内利


天天以神的话为灵命的粮食

日日以神的道为行为的准章

感谢肢体家人的支持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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