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们里面肉体的强大远远超出了人的想象,以致我们哪一天不读圣经,哪一天就可能用自己的话来代替神的话、用自己的意思来代替神的意思,以致灵性死亡,没有办法让神的权柄在自己的身上显出。


申命记 (廿四) 设立法官与君王

出处:好消息TV     主讲人:赖老师

《申命记》十六章18节至十八章22节宣告了神在百姓中间所设立的四种权柄︰审判官(参申十六18~申十七13)、君王(申十七14-20)、祭司(参申十八1-8)、先知(参申十八9-22)。神要借着这四种权柄,显明神才是一切权柄的源头;而神的权柄通行的地方,才是神的国度。神也借着这种「权力分立 Separation of Powers」的模式提醒我们,得救的罪人也还是罪人,百姓如果把权力集中在一起,固然可能非常高效;但一旦偏离神,就可能彻底败坏。先前已分享过设立审判官(参申十六18-22),神对以色列人的要求是「要追求至公至义」(参申十六20),然后这个民族可以存活。接着是神关于设立审判官的心意及神在百姓中设立的第二种权柄,是神关于君王的心意。继续按视频主题《申命记》十七章1-20节,我们来听赖老师怎么说

视频

附上音频补充

 

以下文字非视频内容,仅做粗略分享:

然而,对以色列人而言,政治司法的公正与祭物的圣洁是一体两面,同样展现对神的效忠,因此并非毫无关联。神是一切权柄的源头,不论宗教、政治或社会层面。人若把有残缺、恶病的牛羊献给神,就是不把神当作神,这样的心态是「神所憎恶的」(申十七1)。按视频研读进度先来看《申命记》十七章1-20节经文,请看如下:

 

申命记 十七章

1.凡有残疾,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,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─你的神,因为这是耶和华─你神所憎恶的。

2.在你们中间,在耶和华─你神所赐你的诸城中,无论哪座城里,若有人,或男或女,行耶和华─你神眼中看为恶的事,违背了他的约,

3.去事奉敬拜别神,或拜日头,或拜月亮,或拜天象,是主不曾吩咐的;

4.有人告诉你,你也听见了,就要细细地探听,果然是真,准有这可憎恶的事行在以色列中,

5.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外,用石头将他打死。

6.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;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。

7.见证人要先下手,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。这样,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。

8.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,或因流血,或因争竞,或因殴打,是你难断的案件,你就当起来,往耶和华─你神所选择的地方

9.去见祭司利未人,并当时的审判官,求问他们,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。

10.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,你必照着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。

11.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,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;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,你不可偏离左右。

12.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─你神面前的祭司,或不听从审判官,那人就必治死;这样,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。

13.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,不再擅敢行事。

14.到了耶和华─你神所赐你的地,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,若说:我要立王治理我,像四围的国一样。

15.你总要立耶和华─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。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;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。

16.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,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为要加添他的马匹,因耶和华曾吩咐你们说:不可再回那条路去。

17.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,恐怕他的心偏邪;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。

18.他登了国位,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,为自己抄录一本,

19.存在他那里,要平生诵读,好学习敬畏耶和华─他的神,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,

20.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,偏左偏右,离了这诫命。这样,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,在国位上年长日久。

 

神在设立一个圣洁的以色列国度,并将治理的权柄赐给祭司利未人和审判官,来执行神的律例典章,以公义的审判来裁决那不服从神诫命的人。当他们被处决,神说,这样,就把恶从以色列中除掉。《申命记》出现了好几次这句话「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」,《申命记》十七章就出现了两次(申十七7、12)。我们略作以下分述:

 

一.除掉拜偶像的恶 (申十七1-13)

神是以色列一切权柄的惟一源头,所以审判官施行审判的第一条原则,就是不可做「神所恨恶的」事,能清楚分辨什么是「神所憎恶的」(申十七1),也要恨神所恨的。從《申命记》十六章19节提到三個禁令,都以「不可」開首。「行耶和华——你神眼中看为恶的事,违背了祂的约」(申十七2),而在此提到禁拜假神,主要是為了該處提到背道者的刑罰。审判官施行审判的三条原则:

1.不可做「神所恨恶的」事(参申十六21-22),要恨神所恨的;

2.不可做「神所憎恶的」事(申十七1),要厌恶神所厌恶的;

3.小心查证「神眼中看为恶的事」(申十七2-7)。

神所要对付的是「可憎恶的事」(申十七4),而不是对付人。所以审判官施行审判的第三条原则,就是小心查证「神眼中看为恶的事」(申十七2):

1.必须「细细地探听」(申十七4),不能根据传闻,必须详细调查;

2.「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」(申十七6),防止恶人的诬告;

3.「见证人要先下手」(申十七7),在神、在人面前为自己见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(参约八7)。

「当时的审判官」(申十七9)原文是单数,指当时最高法院的「审判官」。百姓进入迦南地以后,在「各城」有各支派地方法院的「审判官」(参申十六18)。而地方法院「难断的案件」(申十七8),要在「神所选择的地方」(申十七8)上呈到最高法院作最终判决。「祭司利未人」(申十七9)原文是复数,「侍立在耶和华——你神面前的祭司」(申十七12)原文是单数。最高法院至少由一位当值的「祭司」负责「指教」律法(申十七11),由一位「当时的审判官」负责「断定」(申十七11)。如果遇到疑难的「隐秘的事」(参但二22),可能就由大祭司使用「乌陵和土明」(参出廿八30)向神求问「判语」(申十七10),完全交给神作决定,而不是凭几位大法官投票裁决。

最高法院从神领受的「判语」(申十七11)代表神的权柄,所以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,都「不可偏离左右」(申十七11)。人若是不服从神的「判语」,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,都「必治死」(申十七12)。因为人若不肯顺服神借着人所显出的权柄,所谓的「信服神」(参诗七八22)都是假的。「擅敢不听从」(申十七13)原文是「放肆、傲慢地不听从」,「擅敢行事」(申十七13)原文是「行为傲慢」。人若傲慢自大,就是不以神为神、而是以自己为神,所以才不把神借着人所指示的「判语」放在眼中,这是「神所憎恶的」,绝不能在应许之地存留。

 

二.將來立王的囑咐 (申十七14-20)

神在百姓中设立的第二种权柄是「王」(申十七14),《申命记》十七章14-20节是神关于君王的心意。古時君王的职分是世袭的,负责抵御外敌、组织实施公共工程,遵照神的律法在地上执行行政、军事的权柄。但「若说」(申十七14)一语表明,人间的「王」并不是神所命定的权柄,只是神所允许的权柄。神首先吩咐「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」(申十七15),因为立约的百姓是属神的,不能再被外邦人辖制带领、跟随别神。而即使是「从你弟兄中立一人」(申十七15),也不是根据人意,而是要立「神所拣选的人为王」(申十七15),因为神要借着对君王的心意,来显明将来国度的理想君王。

其实以色列百姓一直到这时候,都是耶和华为王治理他们。在他们还没有过约旦河之前,神就预先把立王的条例教导他们。他们之后第一次要求立王,是在撒母耳年老的时候,百姓屡次因悖逆而遭受外邦人侵略,才开始要求「立一个王治理我们」(参撒上八5)。虽然神早已知道这是因为百姓厌弃神,不要神作他们的王(参撒上八7-8),但神还是愿意「依从他们」(参撒上八9),让百姓在自己所选择的道路上学到功课。所以神提前发表有关「立王」的条例,为要「警戒他们」(参撒上八9),让百姓懂得应当怎样选择。人若凭着自己的肉体,无论有多么好的哲学理念、革命思想,也没有办法拒绝权力、美色和金钱的诱惑。为此,神向将来百姓中的君王发表了三个禁令:

1.「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」(申十七16),意思是不可倚靠增加军事力量来增加自己的权力,以致忘了倚靠神。当时耕地用牛、运输用驴,只有拉战车需要用「马匹」,需要从当时最强大的国家埃及进口。「不可使百姓回埃及」(申十七16),意思是「不可为了加添马匹而使百姓回埃及」,从埃及进口马匹,或与埃及结盟(参赛卅一1)。

2.「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」(申十七17),意思是不可与外邦国家建立结亲联盟,以致偏离神。古代中东的君王普遍以政治婚姻作为外交工具,以结亲的方式建立联盟关系,所以君王普遍「多立妃嫔」(申十七17)。后来「所罗门与埃及王法老结亲,娶了法老的女儿为妻」(参王上三1),并且「有妃七百,都是公主」(参王上十一3)。这些政治婚姻使所罗门耽于美色,「年老的时候,他的妃嫔诱惑他的心去随从别神」(参王上十一4),使整个以色列走向败坏。

3.「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」(申十七17),意思是不可追求自己的虚荣,以致自高自大。君王积聚金钱、财富,可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和骄傲(参传二8-11),但「都是虚空,都是捕风;在日光之下毫无益处」(参传二11),并且会「因倚靠自己所做的和自己的财宝必被攻取」(参耶四八7)。

「这律法书」(申十七18)可能指申命记或摩西五经。当时还没有印刷书,书籍并不多,律法书的正式抄本由祭司保存,君王登基时,需要单独「为自己抄录一本」(申十七18)。「平生诵读」(申十七19)原文是「一生的每一天都诵读」。君王必须明白神的心意和法则,带头「学习敬畏耶和华」、「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」(申十七19)。只有一位每天都「诵读」律法的君王,才有可能让神的话语不住地提醒和限制自己:神才是一切权柄、律法和恩典的源头。这样的君王才有可能拒绝权力、美色和金钱的试探,不但不「心高气傲」(申十七20),而且能谦卑地「追求至公至义」(参申十六20),长久地活在神的祝福中,「在国位上年长日久」(申十七20)。一个不肯花时间「平生诵读」律法书的人,就没有资格作王;一个不肯花时间「平生诵读」圣经的人,也没有条件在教会里带领事奉。

 

圣经中也没有明明地记载哪些君王在登基时曾经抄写律法书,可以猜测其实真正做到的君王并不多。我们里面肉体的强大远远超出了人的想象,以致我们哪一天不读圣经,哪一天就可能「心高气傲,偏左偏右」(申十七20),用自己的话来代替神的话、用自己的意思来代替神的意思,以致灵性死亡,没有办法让神的权柄在自己的身上显出。我们不但在自己的生命里除掉罪行,按照保罗的教导,我们也要在神的家中,除掉「一切苦毒、恼恨、忿怒、嚷闹、毁谤,并一切的恶毒(或译:阴毒),都当从你们中间除掉;」(参弗四31),我们要以恩慈相待,存怜悯的心,彼此饶恕。好让我们在这世代为主作盐作光,活出一个不一样的生命!阿们!以马内利


天天以神的话为灵命的粮食

日日以神的道为行为的准章

感谢肢体家人的支持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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